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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民一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青海盈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青海盈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00779号原告赵某某,男,1987年6月生,汉族,农民。被告青海盈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秉仓,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车某某,男,汉族,居民,系青海盈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山国际售房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青海盈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2元,减半收取2991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哈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全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