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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中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辽中刑初字第577号公诉机关辽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卢艳春,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中检公诉刑诉(2014)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二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需要等待李某明贪污一案的判决确定损失数额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辽中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审 判 长  姜维娜代理审判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天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