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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洁琳与王德强、祝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琳,王德强,祝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454号原告:王洁琳。被告:王德强。被告:祝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常杰诉被告王德强、祝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所在银行存款46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德强、祝丽丽银行存款46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亚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