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扩群与陈殿保、孙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扩群,陈殿保,孙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601号原告陈扩群,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被告陈殿保,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被告孙凤梅,女,1977年9月4日生,汉族。原告陈扩群诉被告陈殿保、孙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扩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殿保、孙凤梅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扩群诉称:2013年7月12日,被告陈殿保、孙凤梅以做生意着急用钱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碍于朋友面子,借给被告现金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扩群拾万元整(100000)、借款人:陈殿宝、2013.7.12”,但自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1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借条,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被告陈殿保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4、被告孙凤梅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缺席,未作答辩,在举证期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予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陈殿保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12日,被告陈殿保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陈扩群借款10万元。后由被告陈殿保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陈扩群10万元整借款人:陈殿保2013.7.12。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陈殿保索要借款,但被告陈殿保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现原告陈扩群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整。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殿保向原告陈扩群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借据中没有约定明确的借款时间,原告陈扩群可以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陈扩群主张被告陈殿保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孙凤梅共同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经庭审,原告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没有向本院提交结婚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该诉称理由,没有证据印证,因此,其要求被告孙凤梅共同承担清偿借款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殿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扩群借款10万元。二、驳回原告陈殿保对被告孙凤梅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陈殿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涛人民陪审员 陈思杰人民陪审员 高雷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