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340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阚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栾枢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