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1869号原告:孙某某,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闻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