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立初字第0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华、张清跃、张京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华,张清跃,张京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立初字第02985号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雷XX,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玉洲,男,汉,1969年8月3日。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清欠大队大队长。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张华,女,汉族,1957年9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张清跃,女,汉族,1967年7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张京跃,男,汉族,1959年1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华、张清跃、张京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华、张清跃、张京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华、张清跃、张京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玉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