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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宫永正、王秀菊等与张继洋、齐崇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永正,王秀菊,宫瑞淼,宫瑞干,宫瑞余,张继洋,齐崇典,王衍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宫永正。原告王秀菊。原告宫瑞淼。原告宫瑞干。原告宫瑞余。被告张继洋。被告齐崇典。被告王衍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永正、王秀菊、宫瑞淼、宫瑞干、宫瑞余与被告张继洋、齐崇典、王衍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永正、王秀菊、宫瑞淼、宫瑞干、宫瑞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继洋、齐崇典、王衍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宫永正、王秀菊、宫瑞淼、宫瑞干、宫瑞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永正、王秀菊、宫瑞淼、宫瑞干、宫瑞余撤回对被告张继洋、齐崇典、王衍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宫永正、王秀菊、宫瑞淼、宫瑞干、宫瑞余承担。审判长  王柏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