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宫永正、王秀菊等与张继洋、齐崇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永正,王秀菊,宫瑞淼,宫瑞干,宫瑞余,张继洋,齐崇典,王衍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宫永正。原告王秀菊。原告宫瑞淼。原告宫瑞干。原告宫瑞余。被告张继洋。被告齐崇典。被告王衍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永正、王秀菊、宫瑞淼、宫瑞干、宫瑞余与被告张继洋、齐崇典、王衍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永正、王秀菊、宫瑞淼、宫瑞干、宫瑞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继洋、齐崇典、王衍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宫永正、王秀菊、宫瑞淼、宫瑞干、宫瑞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永正、王秀菊、宫瑞淼、宫瑞干、宫瑞余撤回对被告张继洋、齐崇典、王衍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宫永正、王秀菊、宫瑞淼、宫瑞干、宫瑞余承担。审判长 王柏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