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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梁庆兰与郑金莲、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庆兰,郑金莲,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199-1号申请人梁庆兰,成年,居民。被申请人郑金莲,成年,居民。被申请人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光同,任经理。申请人梁庆兰与被申请人郑金莲、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金莲名下的鲁J×××××号车,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准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