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刑一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一终字第380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第三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黄刑初速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其系自首、立功,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刑初速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道亮代理审判员  谭士海代理审判员  贾世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敬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