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郭健源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87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委托代理人李志宏、叶雨颜。被执行人郭健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NO:L001127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人民币3万元罚款。处罚的理由是被执行人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对被执行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送达材料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执行罚款人民币3万元。被执行人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妮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尚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