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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知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海宁市美特尔纺织布艺有限公司与吴立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美特尔纺织布艺有限公司,吴立明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132号原告海宁市美特尔纺织布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相甫。委托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美特尔纺织布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立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美特尔纺织布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海宁市美特尔纺织布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