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付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高法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15)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颖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虚构了其开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需要交纳罚款的事实,以其从茂名市天域汽车租赁公司租用的一辆车牌号为粤K×××××的凯美瑞小汽车是其朋友的并将该车作为抵押为由,骗取了被害人余某的15000元。后因该车当日已经到租期并被其他客户预约租用,付某怕余某识穿其谎言,遂约汽车租赁公司到本市高水路山阁路口旁边的加油站更换了一辆车牌为粤K×××××的小车,然后再将该车交给余某作为抵押物。2015年2月17日,租车公司到余某处将该车收回。付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就进行了逃匿,对余某的多次追讨债务拒不理会。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虚构了其开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需要交纳罚款的事实,以其从茂名市天域汽车租赁公司租用的一辆车牌号为粤K×××××的凯美瑞小汽车是其朋友的并将该车作为抵押为由,骗取了被害人余某的15000元。后因该车当日已经到租期并被其他客户预约租用,付某怕余某识穿其谎言,遂约租车公司到本市高水路山阁路口旁边的加油站更换了一辆车牌为粤K×××××的小车,然后再将该车交给余某作为抵押物。汽车租赁公司在多次向付某追讨租金未果的情况下,于2015年2月17日到余某处将该车收回。余某在得知被付某诈骗后,多次通过电话和信息向付某追讨欠款,但付某拒不理会并且逃匿。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开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聊天短信记录:证实被害人余某在得知被告人付某用于抵押的车属于汽车租赁公司所有后,通过短信告知被告人付某并向其追讨欠款,但付某一再逃避的事实。2、天域租车单、付某的身份证、行驶证等资料:证实被告人付某先后向天域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了车牌为粤K×××××的凯美瑞汽车以及粤K×××××新凯美瑞汽车,后车的租赁是从2015年2月16日21时08分开始。3、被告人付某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付某于1980年11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各一份:证实2015年5月13日被害人余某到高州市泗水镇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2015年6月1日10时许,高州市泗水派出所接报称被告人付某在茂名市茂南区官渡一出租屋内出现。派出所迅速出警将其抓获。经审讯,付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二、证人证言1、徐某的证言:2015年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以开场赌博需钱交罚款为由向我老公余某借钱,并且以一辆小汽车作为抵押。我和我老公余某商量后决定借钱给他。后由于我们当时身上只有14000元,于是我又向我妹妹徐某媚借了1000元凑够15000元借给被告人付某。而付某则将一辆黑色丰田系列车作为抵押留在我们处,并且当时年末生意忙,所以双方没有写下借据,我们也没有认真核实抵押车辆的证件情况。当晚20时左右付某打电话给我老公,说是去茂名换过一辆车作抵押,22时多我老公又开了一辆黑色丰田系列的车回,但我没有细看车牌。2015年2月17日,有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到我洗车场将付某抵押在我家的那辆小汽车收回去了。至今,付某也没有将钱还回给我们,而且听我老公说,付某无法联系到了。2、徐某媚证言:2015年2月16日,我到姐姐徐某家玩,大概中午的时候,我见到我姐夫余某、大姐徐某还有一男青年一起上到二楼大厅(当时我在二楼大厅)商量事情。没多久我大姐就叫我入她的房间,问我身上是否有钱,我说刚好有1000元。她就叫我借给她,说凑足15000元借给外面的男青年。我将钱借给我大姐后,她重新数了一遍钱然后交给了我姐夫,我姐夫就拿出厅当着我大姐和我的面将15000元借给该男青年。我当时不清楚姐夫为什么借钱给那男年,后来我还听说该男青年抵押了一辆小车给我姐夫。3、莫某涛证言:2015年2月12日早上10时许,付某在我公司租用了一辆黑色凯美瑞小车(车牌粤K×××××),但付某并没有如期支付租金,还提出租用另一辆车后才能结清租金,我想到付某还有押金在公司就答应他了。2015年2月16日晚上20时许,我按照付某的要求将要更换的车开到茂名市高水公路旁边山阁的一个加油站(原山阁收费站旁边)。在原山阁收费站厕所旁边,我将开来的粤K×××××与付某原来租的粤K×××××交换,换车时我发现其车上还搭了一个不认识的人。我与付某签订好合同后拿手电检查车况,发现车没有问题,就驾驶粤K×××××回公司了。2015年2月17日,付某仍然没有按照支付租金,于是到了中午我直接用手机GPS定位到我公司的车在泗水镇。于是我驱车来到泗水镇一间洗车场找到了我的车,与洗车场老板交谈才知道付某欠了他过万元的钱,并将车押在这里的。后经与洗车场老板交涉,我将车开走了。三、被害人陈述余某陈述:2015年2月16日14时多,付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因开场赌博急需钱交罚款,想向我借钱,还用一辆凯美瑞小汽车做抵押。我与我妻子商量后也就同意了,我妻子还向她妹妹徐某媚借了1000元凑够15000元交给付某。由于当时是年末生意忙,我与付某之间没有写有借据,另我也没有细察看抵押车辆的证件情况。到当晚19时多,付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开那辆小汽车(凯美瑞)和他一起到茂名市区换他的小汽车回来做抵押。于是我就和付某开着小车一起到原山阁收费站旁等付某的朋友开车来换。付某的朋友开来一辆黑色旧款的凯美瑞小汽车,我当时就怀疑这车不是付某的,但我质问付某但其否认。付某在车外与他朋友不知道签什么,后他朋友还拿出电筒不停地照原来我和付某开来的车,好像在检查什么。后我开车回泗水了。2015年2月17日上午,有两个年青人来到我店,将付某抵押在我处的黑色凯美瑞小汽车收回去了。我连忙打电话给付某,这时他才告诉我车是租来的。我被骗后不停打电话、发信息给付某,但付某只是回信息敷衍我,直到现在付某仍然没有还钱给我,迫于无奈之下我只有向派出所报警了。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付某供述:2015年2月16日下午14时多,我以开场(赌博)需要筹钱交罚款为由向余某借15000元,同时我把一辆在茂名天域租赁公司租来的黑色凯美瑞小轿车作为抵押物。余某与其妻子徐某商量后决定将钱借给我,当时他妻子还向其妹妹徐某媚借了1000元凑够15000元交给我。我拿到钱后就将车抵押在他的洗车场里,并当场交给他车匙和车的行驶证,不过当时我没有与余某写下借据,后我就叫余某搭我离开了。2月16日晚18时,天域租赁公司打电话来催我交租和还车,××住院为由推却,并要求租赁公司换车,租赁公司同意了。到了晚上20时许,我就打电活给余某,叫他开车搭我去原山阁收费站旁边换车。我见车来了怕事情穿帮,就叫余某在车上等,我就下车与租赁公司的人重新签订合同,因为我当时没有钱交租金,后又以父亲住院为由,推掉了租赁公司。完事后,我就叫余某下车,租赁公司的人检查了一下我驾驶来的车况,发现没有问题后就驾驶离开了。余某见状很疑惑,但还是被蒙骗过去了。2015年2月17日下午,我接到余某电话说汽车租赁公司的人来收车回去了。接着下来的日子,余某不停地打电话给我,我烦了,干脆不接电话,后来又发信息给我,我开始有回复,后来干脆不理了。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付某能坦白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所判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鸿烈审 判 员 黄明辉人民陪审员 陆权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柏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