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未民初字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强诉被告冯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冯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未民初字00358号原告赵强,男,住绥中县万家镇。被告冯博,男,住绥中县县小庄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强诉被告冯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强撤回对被告冯博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对于原告赵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强撤回对被告冯博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赵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艾 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丽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