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河北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邹某某。被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孔某某,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被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12日晚20时许,原告司机驾车驶入赵二街某某小区左转发现道路被隔离桩挡住,掉头行驶,压到路上损坏的隔离桩底座,导致爆胎,物业承认隔离桩是坏的,也承认轮胎是压到隔离桩底座造成的爆胎,但被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拒不承认自己有责任,也不赔偿损失,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更换轮胎的损失532元,并向原告公开道歉;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此处路桩安装的位置是为了提示小区车辆不在此处停车,为了地下车场车辆顺畅开出小区而安装的,且路桩安装的位置没有安装在小区的通道上,目的就是为了杜绝私自乱停放车辆,且此处有禁止停车的标志。2、接警记录登记的车辆信息与实际维修的车辆不符。3、应当由实际车辆驾驶人来承担车辆损坏的责任,与我方无关。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晚20时许,原告邹某某所有冀AXXX**号小型轿车由案外人陶某某驾驶驶入赵二街某某小区,在小区内掉头时压到路上损坏的隔离桩底座导致爆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14时报警,经民警调解无效后,原告诉至本院。又查,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更换车胎及进行四轮定位,共花费532元。上述事实有接警登记表、委托维修结算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造成原告车辆爆胎系因为原告方的不当驾驶及被告方设施维护不善两方面原因,所以对原告的损失,双方负同等责任,以双方各承担50%责任较为妥当。原告主张因更换轮胎及四轮定位共花费532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邹某某车辆损失费266元。二、驳回原告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邹某某负担12.5元,由被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