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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竺梅香与尹在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梅香,尹在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竺梅香。被告:尹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竺梅香与被告尹在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申请缓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竺梅香负担,款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