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竺梅香与尹在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梅香,尹在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竺梅香。被告:尹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竺梅香与被告尹在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申请缓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竺梅香负担,款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