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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高素成与盱眙润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素成,盱眙润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002号原告高素成,农民。被告盱眙润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都梁大道与东湖南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袁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素成与被告盱眙润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素成于2015年9月14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素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素成负担。审判员  刘志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