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刘运军与郭文正、陈辉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军,郭文正,陈辉,高改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95-2号申请执行人刘运军。被执行人郭文正。被执行人陈辉。被执行人高改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31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高改红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