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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青山与徐祖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638号原告张青山,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工程师,住济南市。被告徐祖武,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司机,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被告王申印,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梁山顺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法定代表人蒋吉伟,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代表人李瑞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广凯,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吕小燕,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山与被告徐祖武、王申印、梁山顺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山于2015年9月1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青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元,由原告张青山负担。审判员  李裕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娄焕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