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周XX与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郭启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郭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215号原告:周XX,男。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士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郭启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郭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郭启军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郭启军名下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家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