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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5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子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439号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区金正公寓3-11-1108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苏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秘嘉鸿,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彦勍,该公司物业管理员。被告杨子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子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案外调解解决完毕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