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志红与计云全、何书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红,计云全,何书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370号原告李志红。被告计云全。被告何书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红与被告计云全、何书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红负担。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利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