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华、刘某芝诉刘某良、刘某柱继承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95号原告刘某华,女。被告刘某芝,女。被告刘某良,男。被告刘某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华诉被告刘某芝、刘某良、刘某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华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华撤回对被告刘某芝、刘某良、刘某柱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刘某华150元,原告刘某华自行承担150元。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