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杨玉美、王淑江等与赵新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玉美,王淑江,王淑彦,赵新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100号申请人杨玉美。申请人王淑江。申请人王淑彦。被申请人赵新强。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寿民保字第10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赵新强驾驶的鲁V×××××号车一辆。因申请人依法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驾驶车辆采取的扣押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新强驾驶的鲁V×××××号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