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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三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留诉被告贾永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贾永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453号原告张留,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贾永晨,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留诉被告贾永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张留负担。审 判 长  薛 蓉审 判 员  祝 昉审 判 员  翟艳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