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三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留诉被告贾永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贾永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453号原告张留,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贾永晨,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留诉被告贾永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张留负担。审 判 长 薛 蓉审 判 员 祝 昉审 判 员 翟艳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