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4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任光辉与王醇、苟逢春、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光辉,王醇,苟逢春,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4577号原告任光辉。被告王醇。被告苟逢春。被告吴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光辉诉被告王醇、苟逢春、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3日通知原告任光辉预交诉讼费,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立明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