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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崔维与肖培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维,肖培合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784号原告:崔维,农民。委托代理人:梁作升,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肖培合,农民。委托代理人:丁明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维与被告肖培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向东审 判 员  王瑞丽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