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芬诉被告郑某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415号原告:周某芬,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峰,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芬诉被告郑某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芬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芬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芬负担。审判员 蔡子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冬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