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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芬诉被告郑某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415号原告:周某芬,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峰,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芬诉被告郑某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芬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芬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芬负担。审判员  蔡子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冬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