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新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新绛县泽掌镇人。2014年9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新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3日被新绛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8月,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高某某(另案处理)在新绛县愉园宾馆、翰廷宾馆、学府花园小区、海林阁宾馆以网上百家乐等方式接受赌徒吉某某、狄某某、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席某某、李某甲、朱某某等人的投注,赌资达359500元。新绛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11月,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高某某在新绛县愉园宾馆、翰廷宾馆、学府花园小区、海林阁宾馆以网上百家乐等方式接受赌徒吉某某、狄某某、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席某某、李某甲、朱某某等人的投注,赌资达359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北京铁路公安处国保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证明,证实何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处国保支队民警抓获,2014年9月15日至2014年9月18日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租赁合同,证实2013年5月15日何某某租住王某某位于学府花园,租期至2014年5月15日。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二)、证人证言1、证人吉某某讯问笔录,主要内容:高某某是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的,我在2013年10月份到12月份和程某某、席某某、狄某某一起去过高某某设在何某某学府花园出租屋的赌场进行赌博,当时是何某某操作电脑,自己和程某某等人去了五六次,我输了八万五,程某某输了十五万,席某某输了十多万,狄某某输了十万。高某某他们抽取押庄赢了的百分之十的水钱。2、证人狄某某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因赌博欠田某某10万元钱,田某某将我欠他的这笔钱拨给高某某。在2013年4月底左右,高某某叫我到新绛县翰廷宾馆以网上百家乐方式进行赌博,我共参加过两次,输了五万块钱;2013年6月份高某某叫我到新绛县学府花园何某某出租屋以网上百家乐方式进行赌博,我参加过十多次,输了4万元,庄家都是高某某;2013年9月份左右,高某某叫我到新绛县新浪宾馆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高某某每次都是打电话叫我,他召集赌徒进行赌博并从中抽钱。在何某某家赌博时还有吉某某、程某某、席某某、高某某等人,当时何某某在记账。自己因欠下赌债给高某某写了一张十五万元的欠条,后来这张欠条到了孙某某手里。3、证人程某某讯问笔录,证实内容与吉某某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可以证实高某某、何某某在何某某学府花园的房子里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的事实。4、刘某某讯问笔录,主要内容:在2013年5、6月份,我应李某乙的电话邀请在新绛县翰廷宾馆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当时赌场里高某某在负责管钱和抽水,一个不认识的男子操作电脑。当时我输了四万五千元到五万元,晓磊输了七八千元。后来我父母替我还了五万元。5、赵某某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5、6月份,李某乙打电话叫我去新绛县翰廷宾馆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我参与过两次,当时赌场里高某某操作电脑,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在负责记账、管钱和抽水。参与赌博的人有我、刘某某、伟等,当时我赢了一万五千元左右,刘某某输了五万元,伟输了三千元。李某乙还叫我去新浪宾馆参加过一次赌博,庄家还是高某某,我输了五万元左右,中村南那男子输了八千元左右。6、席某某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我跟着程某某一起去了开设在学府花园六楼里的一个网上百家乐赌场,并且程某某告知,该赌场的庄家是高某某,工作人员是何某某,何某某在赌场里操作电脑、收钱、赔钱、抽水。当时参赌的有我、程某某、吉某某和狄某某,我输了五万元。7、李某甲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6月初,我和狄某某、程某某到高某某开设在学府花园一个单元楼里的网上百家乐赌场进行赌博两次,当时何某某把电脑打开后从高某某那拿了3000元用于赔付,之后何某某操作电脑、记账、收钱、赔钱。这个赌场的老板是高某某。我输了二千元,狄某某输了1200或1300元,程某某赢了800元。8、朱某某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在2013年3、4月份接到高某某电话后在学府花园小区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赌场的老板还是高某某,他负责操作电脑、收钱、赔钱,工作人员是何某某,我输了1400元。9、马某某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跟着朱某某到高某某家给高某某送过钱,送的钱是朱某某欠的高某某的赌债,在送钱时候朱某某在高某某家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高某某是庄家,何某某是工作人员,朱某某赢了五六千元。朱某某给高某某还了五千元的现金,还了之后还欠高某某一万一千元的赌债,玩完之后还欠高某某四千元左右的赌债。10、王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5月15日我将我学府花园的房子租给何某某,当时有签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是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5月15日。(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何某某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伙同高某某在2013年5月份到11月份期间分别在新绛县榆园宾馆、翰廷宾馆、海林阁宾馆、海泉宾馆,以及学府花园开设赌场的事实,开设的赌场基本都是以网上百家乐形式赌博,其中在翰廷宾馆设过一次推牌九赌博赌场。开设赌场期间,高某某是庄家,他负责操作电脑、收钱、赔钱,我是高某某工作人员,平时就是倒茶、买东西、开车、跑腿,偶尔也帮高某某收钱、赔钱,赌场设在榆园宾馆,地点不固定,后来就在翰廷宾馆、海林阁宾馆等地设赌场,在学府花园设立赌场时间最长,断断续续持续有两个月,在高某某开设的赌场里的参赌人员有“大蛋”、“泽”、李某乙、李某甲、狄某某、程某某、刘某某、吉某某、席某某、“台”等人。高某某获利方式有在赌家押庄赢了时抽百分之十的水钱,另外还抽洗码费,但具体抽多少我不知道。在学府花园的房间是以我的名义租的,但实际是高某某租的,因为租金是高某某付的,我在2013年10月时因为不能给高某某拉到赌客创造利润被高某某要求离开了,离开时出租房钥匙高某某拿着。在高某某开设赌场期间肯定盈利,但获利多少我不知道,在这期间高某某每次300元或者500元的给我钱,加上过年时给的6000元,我从高某某手中共领了一万五左右,这些钱我日常开销花完了。高某某的网上百家乐赌分是孙某某提供的,我除在赌场工作外,还跟着高某某帮他索要过赌债。对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百家乐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账号,代为接受他人投注,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为其赌场的工作人员,系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 艳审 判 员 刘琦琳人民陪审员 张晓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东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