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765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龙绍勋与黄仁恒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44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龙绍勋,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黄仁恒,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765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仁恒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黄仁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仁恒的存款9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述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应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