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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765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龙绍勋与黄仁恒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44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龙绍勋,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黄仁恒,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765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仁恒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黄仁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仁恒的存款9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述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应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