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郝丽平与滦平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琦广告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丽平,滦平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琦广告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郝丽平。委托代理人杨代芝。被告滦平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城关新建路社区05鑫港小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69920558-6。法定代表人阮继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琦广告,地址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33602671-4。法定代表人张青林,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丽平与被告滦平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琦广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丽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琦广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郝丽平负担。审判员 崔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