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5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如玺与张丕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玺,张丕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543号原告李如玺,男,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张丕峰,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玺与被告张丕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正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