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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5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如玺与张丕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玺,张丕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543号原告李如玺,男,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张丕峰,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玺与被告张丕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正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