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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与江西创基管桩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江西创基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473号原告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创基管桩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创基管桩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创基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创基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4元,由原告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清人民陪审员  李素琴人民陪审员  麻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莉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