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与谢小燕、阮金富租赁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95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谢小燕,阮金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952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梁青,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郑锡骥,该所职员,通讯地址。委托代理人:朱瑞娥,该所职员,通讯地址。被告:谢小燕,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第三人:阮金富,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诉被告谢小燕、第三人阮金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撤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昇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嘉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