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韩艳山、关守明申请黑龙江省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276-1号申请执行人韩艳山,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申请执行人关守明,男,满族,1979年12月22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100号。法定代表人孙洪涛,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韩艳山、关守明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艳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此案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