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非诉行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胡爱增,王秀岩计划生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爱增,王秀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非诉行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宝坻区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季金山,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洪欣,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胡爱增,农民。被执行人王秀岩,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胡爱增、王秀岩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非诉行审字第002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57076元、执行费75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爱增已执行14000元,缴纳执行费756元。余款借款利息43076元被执行人胡爱增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非诉行执字第000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