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刑执字第3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华丽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3698号罪犯张华丽,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干部,主张家界永定区永定办事处紫云居委会。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2)张定法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以犯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罪犯张华丽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华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原判罪犯张华丽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经交纳罚金10000元,现有奖励分100.4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华丽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华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