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137号原告马某某,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XX村三组。娘屋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XX村六组。被告雷某某,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XX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妙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