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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霍军与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表演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军,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表演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542号原告霍军,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代理人赵煜,广东任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晓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霍军与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表演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被告不服本院裁定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裁定,本院遂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忠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军诉称,我国著名歌唱家宋祖英将其演唱曲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权)独家授予霍军先生,其中包括天下美凤凰、龙船调、爸爸妈妈等101首歌曲。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天天动听(www.ttpod.com)网站及客户端传播上述音乐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将侵害原告权利的音乐制品从其经营的网站及客户端上予以彻底删除;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04,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庭审中,原告确认上述诉请1中的“网站及客户端”指被告的网站www.ttpod.com及被告在安卓手机、苹果手机、PC上的客户端。原告同时确认其经庭前核实,被告已在网站www.ttpod.com上屏蔽涉案音乐制品,故当庭撤回诉请1;将诉请2调整为赔偿经济损失403,450元,合理费用550元,共404,000元。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1、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其权利存在瑕疵,没有维权权利;2、原告称被告提供了涉案歌曲的实时播放和下载服务,但无证据证明提供了实时播放,至于下载的内容,公证书无法证明取证的歌曲与原告享有权利的歌曲内容一致,故不能确认被告存在侵权行为;3、若认定被告侵权,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亦属过高,其没有提供经济损失和被告获利的依据,且涉案歌曲大多为2000年以前的专辑;在被告的app上点播次数少;原告仅享有作品的表演者权,不享有词曲作者的著作权,也没有歌曲录音制品的权利,权利范围有限;被告没有侵权恶意,在提供点播服务时没有收费和广告;原告做完公证后未与被告联系直接起诉,被告在知道本案诉讼后即删除了涉案歌曲,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0日,宋祖英出具授权书给霍军,将其所演唱的附件曲目和相关MV在中国境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霍军。授权范围主要有:1、信息网络传播权。2、被授权人有权就上述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3、制止侵权的权利,被授权人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义在上述授权环境下追究非法使用授权节目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执行、获得赔偿金等。授权期限:自2012年11月10日至2015年12月31日。附件曲目共列有169首宋祖英演唱的歌曲。其中,涉及本案的101首歌曲有:《天下美凤凰》、《龙船调》、《爸爸妈妈》、《淹城之歌》、《东方姑娘》、《黄果树瀑布》、《月亮妹妹》、《望月》、《长大后我就成了你》、《大地飞歌》、《海姑娘》、《古丈茶歌》、《好日子》、《春天的祝福》、《又唱江南》、《筒车谣》、《等你来》、《苗岭连北京》、《又唱浏阳河》、《东西南北兵》、《月亮花儿开》、《永远跟你走》、《当兵光荣》、《兄弟姐妹要团聚》、《好美的一个秋》、《十送红军》、《深圳湾情歌》、《牛背上的小姑娘》、《木叶声声飘》、《弯弯的歌》、《三角梅》、《珊瑚颂》、《人间自有真情》、《风景这边独好》、《踏歌起舞》、《好故事》、《婚誓》、《苗山明月》、《真情在你的目光里》、《相约在月圆时节》、《缅桂花开十里香》、《月下情歌》、《湘女多情》、《山歌好比春江水》、《苗岭飞歌》、《蝶恋花答李淑一》、《绒花》、《盛开的牡丹》、《母亲的眼睛》、《田野的春天》、《福如东海》、《期待》、《时代先锋》、《与你同在》、《清风白莲》、《太阳鼓》、《龙舞吉祥》、《一个士兵的梦想》、《送你一朵东方茉莉》、《感恩》、《和谐乐章》、《致祖国》、《云南美》、《天蓝蓝》、《梅花引》、《回望》、《大漠深处》、《荷花颂》、《邮传万家花和天下》、《五月槐花香》、《春来沙家浜》、《数风流人物》、《高考1977》、《我的祖国》、《小扁担三尺三》、《一朵鲜花鲜又鲜》、《渔光曲》、《飞花歌》、《天涯歌女》、《渔家姑娘在海边》、《烛光映红天》、《啊南疆》、《飘南九洲》、《柔情似水郎心如铁》、《年轻的向往》、《我的朋友》、《年年红》、《甜甜大家园》、《圣洁的白莲花》、《三月三九月九》、《收获》、《又唱亲爱的妈妈》、《共产党好共产党亲》、《流光溢彩》、《一路阳光》、《锦秀春天》、《同人民在一起》、《荷花缘》、《唱支山歌给党听》、《明天更美好》、《木兰从军》。2014年8月1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煜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为此次保全于同月27日出具了(2014)粤广荔湾第9119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记载内容,对一部手机清洁并联上互联网后,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ttpod.com,进入被告所有的“天天动听”网站,进行下载安装,然后打开“天天动听”软件,在该软件中搜索“宋祖英”,得到“宋祖英”歌曲单曲搜索结果界面,然后点击“专辑”链接,进入“宋祖英”歌曲专辑搜索结果界面。公证处对搜索页面进行拍照,对搜索到的“宋祖英”歌曲进行批量下载并制成光盘。原告为此次公证支出公证费550元。上述公证拍摄的照片显示,“天天动听”页面展示了包括上述101首歌曲在内的100余首歌,并有宋祖英专辑的介绍,在歌名下标注“宋祖英”,在“宋祖英”边上标有数字,数字为1-9093不等。在审理中,被告认可“天天动听”是被告的一个安装在安卓操作系统手机客户端上的app,安卓操作系统的手机下载了天天动听app就可以听里面的音乐了,但苹果操作系统的手机不能安装使用该“天天动听”app。被告的www.ttpod.com网站上仅提供下载此款app的通道,并不是在www.ttpod.com上在线听音乐。原告确认根据公证书的内容,原告只公证了在安卓操作系统手机上安装app的过程,其他的在苹果操作系统手机上安装app的过程没有公证,但没必要公证,因为指向的都是同一个后台服务器。经对上述公证光盘内容进行核查比对,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公证时未对涉案歌曲进行实时播放,而仅为下载。同时,被告认为涉案歌曲《月亮花儿开》在公证光盘中未有取证记录,不能证明被告提供了该歌曲的播放;公证光盘中虽有涉案歌曲《收获》的名称,但实际内容却为《踏歌起舞》,故不能证明被告提供了歌曲《收获》的播放;原告起诉的涉案歌曲《天涯歌女》、《一朵鲜花鲜又鲜》、《我的祖国》、《婚誓》,点开播放后并非女生独唱,而是合唱,与原告主张不一致。对原告主张的其他歌曲在天天动听上播放,被告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原告未提供宋祖英演唱歌曲的正版光盘,不能证明涉案歌曲系宋祖英演唱,且宋祖英的授权未经公证,难以判断签名是否为宋祖英本人。针对被告的质证和辩解意见,原告认为《月亮花儿开》在公证光盘中有取证记录,文件名为宋祖英-好日子-月亮花儿开.mp3;名为《收获》的歌曲确为《踏歌起舞》;《天涯歌女》、《一朵鲜花鲜又鲜》、《我的祖国》、《婚誓》确为宋祖英与他人的共同表演,但不影响其对其表演部分主张权利。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宋祖英签名并盖章的授权书和作为附件的歌单、(2014)粤广荔湾第9119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意见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认为,宋祖英系涉案101首音乐作品的表演者,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宋祖英将其享有的前述表演者权及制止侵权的权利许可给原告霍军独占行使,原告霍军经权利人授权取得的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和表演者的授权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放在其经营的天天动听app中,供使用安卓操作系统的手机用户下载后播放,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表演者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辩解的宋祖英给原告的授权未经公证,难以判断签名是否为宋祖英本人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未对个人签名的授权证据进行公证,导致该证据在形式上的确没有业经公证的文书更为完备,故如此重要的证据还是以公证的形式提交更为妥当,更不容遭他人质疑。但是,本院也注意到,诚信为做人之本,故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前提下,首先应当相信当事人是诚信的;其次,宋祖英系我国知名的演员,被告也系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在原告已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被告若否认证据的真实性,也应举反证。鉴于被告未提供否认的证据,本院综合上述理由,根据证据规则,对原告提供的授权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关于被告辩解的原告未提供正版光盘,不能证明涉案歌曲系宋祖英演唱的意见。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未提供宋祖英演唱歌曲的正版光盘,但是,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公证的内容显示,被告在其天天动听app上向公众明示其提供的歌曲是宋祖英演唱的歌曲,因此,被告应当对其向公众承诺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在被告未提供否认自己公示内容真实性,即或系行为失误或系故意歪曲所致公示内容失实的证据,且宋祖英又认可公示内容,即公示其演唱的涉案歌曲确为其本人演唱的情况下,本院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认定涉案歌曲均为宋祖英本人演唱。关于被告提出的《月亮花儿开》、《收获》等歌曲的问题,经核对,名为《收获》的歌曲确为《踏歌起舞》,而在公证光盘中有《月亮花儿开》的取证记录,故原告主张被告在天天动听提供101首涉案歌曲的下载播放有误,实为除《收获》之外的100首歌曲的下载播放,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天涯歌女》、《一朵鲜花鲜又鲜》、《我的祖国》、《婚誓》为宋祖英与他人的共同表演,但本院认为共同表演不影响宋祖英就其表演部分主张权利。此外,因被告已屏蔽涉案歌曲,原告当庭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属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提出的侵权赔偿数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额或被告侵权的获利额,故本院根据本案案情,结合表演者宋祖英的知名度、涉案歌曲的知名度、流行度、被告的侵权方式等案情酌情判定。原告为固定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公证费系维权发生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霍军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二、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霍军合理支出人民币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0元,由原告霍军负担5,546.25元,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81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吕清芳代理审判员  牟 鹏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海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