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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廖光保与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光保,应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699号原告:廖光保,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应鹏,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廖光保诉被告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光保委托代理人王敬芝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廖光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光保诉称:2012年8月18日,被告应鹏向原告廖光保借款1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应鹏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廖光保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廖光保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应鹏返还借款10000元;2、被告应鹏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廖光保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规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举了如下证据,现予以归纳认定: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本院经审查对原告证明观点予以确认。证据二、欠条一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本院经审查认为:欠条记载了借款时间、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内容,且落款处有被告应鹏的签字,故本院对该欠条及借款事实依法予以确认。证据三、(2014)田民一初字第0227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经起诉过,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本院经审查对民事裁定书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应鹏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相关陈述,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廖光保与被告应鹏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18日,被告应鹏因需向原告廖光保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欠条今借到廖光保人民币壹万圆整。此据定于8月20日前还清应鹏2012年8月18日”。但是,该借款被告应鹏至今未能偿还。故原告廖光保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应鹏返还借款10000元;2、被告应鹏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应鹏向原告廖光保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应鹏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廖光保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应鹏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故原告廖光保要求被告应鹏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鹏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廖光保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应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曹晓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荣倩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