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6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615-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苑立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小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5)龙执字第161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林和中路支行(账号:44057XXXXX)的存款103059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龙执字第1615-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林和中路支行(账号:44057XXXXX)存款103059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林和中路支行(账号:44057X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364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邝道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