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韦振强与韦振管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振强,韦振管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665号原告韦振强,农民。委托代理人谭平靴,柳江县拉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振管,农民。委托代理人韦如棉,柳江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振强诉被告韦振管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振强于2015年9月11日以愿意与被告案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振强负担。审 判 长 莫俊玲人民陪审员 银惠鸾人民陪审员 韦清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