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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二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华与韩建明、刘金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韩建明,刘金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627号原告:高华,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韩建明,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被告:刘金芝,女,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与被告韩建明、刘金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栗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