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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何伟孝与吕伟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孝,吕伟忠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749号原告:何伟孝。被告:吕伟忠。原告何伟孝为与被告吕伟忠、淮北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恒茂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吕伟忠归还原告欠款30万元;被告淮北恒茂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伟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伟忠、淮北恒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5年9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北恒茂公司的起诉,本院同日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淮北恒茂公司系淮北市恒茂世家工程建设单位,与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见公司)签订《淮北市恒茂世家1#-4#楼及��下室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12年6月30日,被告吕伟忠与正见公司签订《内部项目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吕伟忠承包上述工程,工程总造价75668772元,被告吕伟忠按工程总造价的1.5%支付管理费。2014年4月15日,原被告及淮北恒茂公司、正见公司淮北分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确认被告吕伟忠尚欠正见公司管理费30万元,被告吕伟忠同意于2014年11月1日前归还,淮北恒茂公司同意以被告吕伟忠承包的恒茂世家项目应得工程款作为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吕伟忠为还款,淮北恒茂公司未替被告吕伟忠垫付款项。2015年6月19日,原告与正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被告吕伟忠欠正见公司的管理费30万元债权转让于原告,并书面通知了被告吕伟忠及淮北恒茂公司。此后,被告吕伟忠未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伟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伟孝人民币3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吕伟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