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煜与杨俊、第三人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煜,杨俊,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146号原告:陈煜,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号5-15-2,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6806031012.委托代理人:石莉,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俊,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联盛巷***号4-2-3,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419710302142x.第三人: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北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179870-5.法定代表人:康宝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艳君,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松山路32号1-1。原告陈煜与被告杨俊、第三人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添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86元,减半收取459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