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张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5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系辽宁省武警总队第一支队七中队武警战士,驻地沈阳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85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义民二初字第0105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该案已另案申请执行且处在执行程序中,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56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