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师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师民初字第750号原告陶某某,女,苗族,1974年12月30日生,文盲,农民,师宗县人。委托代理人陶正云(一般授权委托代理)。被告杨某某,男,苗族,1973年3月18日生,小学文化,农民,师宗县人。原告陶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正云,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3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属于自由恋爱,于同年农历2月份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事实婚姻。婚姻期间共生育三个子女,由于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很好的沟通,没有建立良好的感情,双方经常吵闹,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曾于2002年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0年刑满释放,可回来后对家庭并不关心,没有尽到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我曾于2014年7月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提出撤诉,自���时起双方就没有在一起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已无法再在一起生活。为此,现我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后所生长子由我抚养,被告不用支付抚养费;土木结构的住房一所三间,杉树三片部分归我所有。被告杨某某辩称:为了小孩,我不同意离婚。原告陶某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自然人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适格;2、民事裁定书原件一份,欲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3、高良乡戈勒村委会证明原件一份,欲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系事实婚姻;4、高良乡戈勒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常年在外务工,无联系电话;5、长子杨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长子杨某甲的身份信息。被告杨某某质证后认为:对证明材料1、2��3、4、5均无异议。被告杨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明材料。本院对原告陶某某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明材料1、2、3、4、5,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内在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证据使用。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同年农历2月份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事实婚姻。1994年生育长女杨某乙,1995年生育次女杨某丙,2001年12月18日生育长子杨某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土木结构房子三间,杉树三片(约1万棵,栽种年限为3年)。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夫妻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现原告陶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曾于2014年8月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劝解后原告自行撤诉,撤诉后原、被告的感情仍未得到修复。且被告杨某某常年在外务工,长期未履行婚姻家庭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婚后所生子女的抚养,因长女杨某乙、次女杨某丙均已成年,不需要抚养。长子杨某甲长期随原告及其父亲生活,且杨某甲表示愿随母亲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及生活考虑,原、被告婚后所生长子杨某甲由原告陶某某抚养为宜,对于抚养费问题,庭审过程中原告已明确表示不需要被告承担抚养费,故本院不作处理。对土木结构房子三间,原告不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归被告杨某某管理使用为宜;对杉树三片(约1万棵),因原告陶某某负责抚养长子杨某甲,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并考虑孩子以后的生活,三片杉树归原告所有为宜。对于被告庭审过程中提出的1万元的债权,由于是被告个人财产所借,原告也放弃对该债权的诉求,故本院不做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后所生长子杨某甲由原告陶某某负责抚养;三、土木结构房子归被告杨某某所有;三片杉树归原告陶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骏淘代理审判员 赵东平代理审判员 汪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书 记 员 侍丽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