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卢小瑜、卢小瑜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卢小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4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林悦永,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卢小瑜,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卢小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小瑜偿还借款本金278523.06元,利息为21876.74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6月9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6‰上浮50%计算)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806元、诉讼保全费2022元、公告费260元及执行费4527元,但被执行人卢小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以(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61-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卢小瑜位于茂名市双山一路XX号大院X号XXX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卢小瑜位于茂名市双山一路XX号大院X号XXX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明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