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马志斌与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马志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住所地肃宁县肃宁镇武垣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兰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微,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志斌。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河北杨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芳琴,河北杨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上诉人马志斌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肃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马志斌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回上诉及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上诉人马志斌撤回上诉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4)肃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马志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上诉人马志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承担;退回上诉人马志斌上诉费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秀良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温丽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志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