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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崔淑芳与代淑萍、代淑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淑芳,代淑萍,代淑玉,代淑敏,代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860号申请执行人崔淑芳。被执行人代淑萍。被执行人代淑玉。被执行人代淑敏。被执行人代淑霞。本院(203)聊东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如下:一、山东省聊城体育训练基地家属院中单元10楼东户房屋原告崔淑芳对其中57平方米具有所有权。二、山东省聊城体育训练基地家属院中单元10楼东户房屋原告崔淑芳具有居住权。三、驳回原告崔淑芳要求被告代淑萍、代淑玉、代淑敏、代淑霞返还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墙街52号拆迁补偿款73917.6元之诉讼请求。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对山东省聊城体育训练基地家属院中单元10楼东湖房屋的居住权,要求被执行人交付或协助交付该房屋钥匙。现查明,房屋钥匙在山东省聊城体育训练基地,并不在四被执行人处。该基地要求申请执行人补齐购房款,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故基地不同意交付申请执行人钥匙让其居住。本院认为,山东省聊城体育训练基地以申请执行人未补齐放款为由不交付因申请执行人钥匙以致申请执行人无法入住。四被执行人无法履行交付或协助交付房屋钥匙的义务,故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崔淑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斐 来源:百度搜索“”